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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谁在“为你读诗”?
点击率:2911   来源:知产力   发布日期:2015-12-5    字体:[ ]   打印



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尚客圈公司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尚客圈公司于2010年9月2日成立,自2013年6月1日开始,正式推出“为你读诗”文化项目及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中文名称系“为你读诗”,英文名称为“the poem for you”。自2013年6月1日推出第一期节目以来,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每天以配乐加朗读的形式推送一期读诗作品。

 

2014年9月16日,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发布了一款app,名为“为你读诗”,该app功能包括诗歌朗诵录制、配音及上传分享等。截至此时,尚客圈公司已经推出473期读诗节目和作品,参与者包括社会各届知名人士。

 

2015年1月1日,首善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相关信息。

 

2015年6月23日,首善公司更名为“为你读诗公司”。同年的7月,该公司分别取得了安卓版和苹果版“为你读诗”app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尚客圈公司认为,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公司app和微信公众号的推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特征。要求法院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为你读诗”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为你读诗公司则表示,其自2013年以来开发了“为你读诗”客户端,包括安卓版和苹果app版,经过多年经营,广泛宣传,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并吸引了投资人关注。2015年6月15日,当为你读诗公司关于融资的微路演刚刚结束后,尚客圈公司发布了一篇声明,声称为你读诗公司窃取了自己的读诗作品,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此导致为你读诗公司的声誉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尚客圈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对案件所涉及的焦点问题,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定:

 

1、关于竞争关系:从双方经营模式上看,为你读诗公司推出的为你读诗app在服务的具体内容上范围更广,但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与为你读诗app两者的服务同以手机为载体,服务对象同为移动平台客户,服务内容又局限在“诗歌”这一小众的题材上,因此,两者存在竞争在所难免。虽然app与微信公众号性质不同,微信公众号仅是微信这一app下的一个具有自媒体性质的平台, 而app是独立安装运行的手机软件,但在移动用户的日常使用中,二者的区别已经越来越小,可以相互替代的功能越来越多。尤其是该案中,尚客圈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所提供的核心服务——朗诵诗歌供订阅者收听——可完全被为你读诗的app所涵盖,从这一点上看,两者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2、关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知名度问题。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综合考虑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用户数量、持续宣传时间和程度等因素,认为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在为你读诗app推出前,已经达到知名程度,构成知名商品。

 

3、关于“为你读诗”的显著性问题。从其名称看,“为你读诗”虽为短语,但在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使用该名称前,并无其他经营者通过设置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平台的方式以该名称提供类似服务,因此其并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读诗”二字不具有显著性,但“为你读诗”的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且经过尚客圈公司持续性使用,更具有了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功能。且根据在案证据,在尚客圈公司未使用“为你读诗”的服务名称前,搜索媒体的报道,无法将“为你读诗”与特定的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在尚客圈公司使用后,对“为你读诗”的报道,基本指向相对明确。由此法院认为,该服务名称的使用,已起到很强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此,“为你读诗”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4、双方的行为性质。

 

为你读诗公司使用尚客圈公司读诗作品在先,尚客圈公司发布的声明内容确有不准确之处,但系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后采取自力救济,向公众澄清的一种方式,结合为你读诗公司在先的不正当行为,对于尚客圈公司自力救济所采取的方式及手段的程度,不应对其要求过于严苛,对其声明中的相关表述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尚客圈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运营主体,为微信公众号的推出付出了大量劳动成果,使其成为特有的知名商品。为你读诗公司直接使用“为你读诗”作为其苹果、安卓app的软件名称,首善公司以“为你读诗客户端”为名开设微信公众号,二者以“为你读诗”为名提供的服务,足以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

 

为你读诗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机软件名称上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并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立即停止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赔偿尚客圈公司20万元。

 

认定尚客圈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为你读诗公司相关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