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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非诚勿扰究竟扰乱了谁?
点击率:3061   来源:作 者 | 韩毅琼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9    字体:[ ]   打印


2016,注定有个不平静的开局。笔者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界的从业人员,不可免俗地也在追踪捕捉着有关“非诚勿扰”一案的各种台前幕后消息,也在苦苦思索着蚍蜉撼大象的胜利是否真的彰显了法律的正义。思绪繁杂,倒不如笔杆子来得痛快——

 

1、电视节目V.S 婚介交友

 

根据深圳中院的二审判词,“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笔者以为虽然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划分,电视节目与提供婚介交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处于不同的分类,但细细推敲仍存在不妥。按照江苏卫视的答辩意见,其认为《非诚勿扰》属于第41类的电视文娱节目,而并未金阿欢所注册的第45类“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笔者特意查看了第41类的可供选择服务项目列表,发现第41类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026”项目,含义应当指向的是“提供电视或者广播节目的制作”相关服务,与本案中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本身关联性不大;而“电视文娱节目410031”似乎才是《非诚勿扰》真正想依靠的大树,但是根据第41类大类所列举的项目来看,笔者以为此处理解为通过电视的放映渠道来提供娱乐服务的方式,似乎更为妥帖。

 

故而笔者同意二审的观点,《非诚勿扰》虽然属于电视节目,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交友婚介的服务,手段与形式的不同,不妨碍其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

 

2、何谓商标性使用

 

江苏卫视二审中辩称,其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但在二审判决书的公开文本中显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参加节目的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 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上述事实证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笔者认为,正是珍爱网对“非诚勿扰”的使用行为,构成了商业性使用,并非其所宣称的“用于指明来源”。珍爱网的运营方无可否认的是,通过前述的宣传、广告投放、收取短信流量费用及参加者的入场费等经营模式,为其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经济效益。而正是这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模式,促成了“商业性使用”的证据确凿。

 

3、是否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手段

 

根据笔者所收集的公开新闻材料显示,江苏卫视并未启动针对涉案商标的行政程序(信息来源或有滞后性,下文的分析仅以既有信息为假定前提,如与现实不符,实属正常)。这里的行政程序主要是指——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可撤销,即业内简称的“撤三”程序,以及商标无效程序。

 

笔者并未在公开资料上查询到金阿欢所经营的婚姻介绍机构成立时间但从其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及损失赔偿之要求中妄自揣测其涉案商标可能并未实际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的时间并不长因为根据新的商标法规定“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支持赔偿”,实践中亦有格力与美的“五谷丰登”商标之争案例作为支持。故而,笔者以为作为被告的江苏卫视启动“撤三”程序或许不失为一次有益的尝试。

 

另外根据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金阿欢注册的商标与冯小刚导演的电影《非诚勿扰》海报上所显示的“非诚勿扰”四字的版式、排列以及其他的设计要素极其近似(如下图)。就冯导“非诚勿扰”四字的设计来看,其选用的字体、诚字顶部的点异化为小心形、繁体字构造及其排列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笔者以为,电影海报所使用的非诚勿扰四字所构成的作品,发表时间明显早于金阿欢的注册时间,当为“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无疑。故,金阿欢的注册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之嫌,可由著作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